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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关免征部分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信息发布者:huang388
    2017-07-04 08:00:48    来源:韶关日报   转载

    韶关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2016年05月25日 09:11 来源: 韶关日报 作者:通讯员 罗哲月    昨日笔者从市发改局获悉,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规定,我市从2016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所有企业免征省设立的和部分国家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收入。
      
      据市发改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免征对象为由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且其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类型为“企业”的经营单位。免征项目一是对《关于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粤财综〔2014〕89号)已明确免征省级收入的23项国家规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自2016年10月1日起,免征市县级收入。二是自2016年10月1日起,对粤财综〔2014〕89号文规定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试费、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劳动合同文本费、职业病诊断及鉴定费、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等11项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步免征省级及市县级收入,全面实现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
      
      据悉,国家设立的23项涉企免征省级及市县级收入的收费项目包括: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土地登记(证书)、耕地开垦费;测绘部门收取的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测绘仪器检测收费;水利部门收取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堤围防护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河道采砂管理费;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收取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农业部门收取的检疫费、检验检测费(其中:“检疫费”对应粤财综〔2014〕89号文中的“国内植物检疫费”和“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检验检测费”对应“检验检测费”和“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卫生计生部门收取的卫生监测费、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医疗事故鉴定费;质监部门收取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含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质量检验)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计量收费;环境保护部门收取的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环境监测服务费;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收取的GMP认证费、GSP认证费、检验费(其中:“检验费”对应粤财综〔2014〕89号文中的“药品检验费”和“医疗器械、制药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海洋渔业管理部门收取的海洋废弃物收费等23项收费。
      
      市发改部门强调:相关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收入后的应收标准向企业收费,粤财综〔2014〕89号文已规定免收时间和范围的,按照规定执行;要加强对全市范围内所有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所有企业享受收费免征政策。各执收单位不得因免征收费而影响正常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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